惠城区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工作制度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一步做好价格举报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结合惠城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对价格举报工作的领导,成立价格举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监督检查的局领导主管价格举报工作。
二、建立价格举报局长接访日制度,每月15号为局长接访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进行。
三、成立价格举报中心,价格举报中心设在区物价监督检查所,由区物价监督检查所具体负责价格举报的日常工作,并由该所安排一名领导负责,指定一名同志具体承办。
四、价格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在接受群众举报时,应态度热情、和蔼、认真细致、文明礼貌。在调查处理举报案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廉洁奉公,依法行政。
五、加强请示报告。对举报中反映的重要问题或倾向性问题及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反馈;对有关影响社会稳定的价格举报,要当即向领导报告,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定期填报举报统计报表,进行分析研究,半年和年终要进行价格举报工作总结。
六、认真做好受理举报案件的登记,查办工作要做到登记准确,办事公正、公开、依法调查,执法严肃认真,反馈及时,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把来信、来电、来访的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地址、联系电话、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等,简明、准确地摘录在价格举报记录表中,并进行统一编号。
(二)呈批。对受理的举报件,承办人应提出拟办意见,在受理后3日内呈送分管领导阅批。一般举报件由区物价监督检查所领导阅批,重要举报件由区物价局领导阅批。
(三)移送。要根据领导对举报件的批示,属于本级查办的,应立即作出查办的具体安排;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来电、来访举报,应告知举报者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或应由其它有关部门处理的信函举报件,应在5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有明确联系的举报者。
(四)查处。查处举报件应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受理举报件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报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和其它部门转办的举报件,明确查办时间的按其明确的时间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上级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五)反馈。举报件查办完毕后,对必须答复的举报件,有联系方法的,一般应在办结后5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者;凡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和其它部门转办的举报件,按其要求报告查办结果或答复举报者。须向上级报告查办结果的,应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报告。
(六)存档。举报件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归档材料一般应包括价格举报记录表、转办函、催办函、查办结果报告等,结果材料装订成册,编号备查。
七、认真做好举报者的保密工作,切实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对举报者的情况及举报材料要严格保密,不得把原文转给被举报者。对价格举报有功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严格认真对待价格举报工作,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不得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不得推诿、拖延价格举报,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九、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可向区物价局申请复查,区物价局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举报人。
十、加强廉政建设。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开展价格举报工作调查时,必须严格遵守《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守则》、《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办理价格举报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对有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对触犯刑律者,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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